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秘书处议事规则

为规范秘书处办公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根据《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章程》,结合协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秘书处办公会由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门负责人和分支(代表)机构秘书长组成,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可采用通讯形式。必要时也可召开秘书处办公会扩大会议,邀请有关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参加。

第二条 秘书处办公会由协会秘书长召集主持,秘书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议事内容。

(一)传达、学习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讨论、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二)讨论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讨论审定协会年度工作总结、年度财务报告和重要的请示报告。

(三)听取协会秘书处、各分支(代表)机构每月工作情况和近期工作计划汇报,讨论决定和处理这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检查协会秘书处、各分支(代表)机构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和协会负责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讨论解决这些工作中的问题。

(五)讨论、研究、制定拟提请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审议的制度草案和议案。

(六)讨论研究或推荐协会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七)研究、决定协会秘书处阶段性工作;协调各分支(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八)讨论、研究、制定协会秘书处发展规划、内部管理制度和自身建设有关事宜。

(九)讨论决定对专职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

(十)讨论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准备

第四条 秘书处办公会议题,一般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和其他成员的意见确定与提出。

重大问题应事先进行必要的协商和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种意见。

未经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的重大问题(突发性事件例外),一般不列入秘书处办公会议题。

第五条 召开秘书处办公会,一般由秘书处提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及有关材料通知到与会人员。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秘书处办公会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七条 对议题涉及的有关人员,必要时可通知其列席会议。(讨论到有关内容时进场,研究完毕后即告退席)

第八条 秘书处办公会由专人负责记录,必要时由主持人委托一名成员记录。

第九条 秘书处办公会讨论问题涉及到成员或其亲属需要回避的,该成员应主动回避或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前通知当事人回避。

第五章 议事与决定

第十条 秘书处办公会议事,由提出议题的与会成员就议题作简要的说明,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作必要的汇报。

第十一条 讨论问题时提倡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中心突出,观点明确,简明扼要。

第十二条 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或决议的初步意见。

第十三条 秘书处办公会讨论决定问题要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或决议经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对重大问题要逐个讨论表决。意见基本一致的,采取口头表决;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进行举手表决;特殊情况下可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要认真考虑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在讨论重大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相近时,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成员的意见决定外,应暂缓做出决定,通过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议问题向会长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五条 会议期间,对个别成员的临时动议,一般不进行讨论。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议题的,开会时应由主持人做出说明,意见一致或基本一致的可做出决定;意见不一致,分歧较大的,可以充分讨论,但不能形成决定。

第六章 决定的执行和反馈

第十六条 对因故未出席会议的成员,会议后由分管副秘书长向其通报会议讨论的内容和情况。

第十七条 秘书处办公会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要严守保密规定,涉及保密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十八条 秘书处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专人负责落实。秘书长要抓好检查工作,并及时向秘书处办公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秘书处办公会成员对会议做出的决定(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可以请求复议,或向协会分管副会长反映,在会长或秘书处办公会未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如遇到新的情况或新的问题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秘书处办公会复议,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以由秘书长个别听取秘书处办公会成员的意见后作适当调整,并提交下次秘书处办公会确认。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