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

《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通讯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

2024年11月10日


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和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要求,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以下简称“信用等级评价”)是国家倡导、加强和改进协会管理、提升协会企业公信力,推进协会企业自律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由协会统一组织、会员企业自愿申报、第三方社会信用评级机构专业评定、会长办公会审定、协会公示和推广评价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信用等级评价遵循“参与自愿、程序公正、评价方法、标准、结果公开”的原则,接受会员企业监督。

第四条 协会会长办公会是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的制订和修订,对信用等级评价模型、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认定,对社会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认定,并对其评价结果进行审定。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是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评价结果的宣传推广。

第六条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参评会员企业须每年参加信用等级复审。有效期满后,会员企业可自愿继续参加信用等级评价。

第七条 信用等级评价模型共分“三等五级”,等级标准分为A、B、C三等,下设AAA、AA、A、B、C五级,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的分值区间,标示不同的信用状况:

等级分值释义
AAA80-100实力雄厚,抗风险能力很高,资信状况优秀
AA70-79实力强,抗风险能力高,资信状况良好
A60-69实力较强,抗风险能力较高,资信状况正常
B50-59实力一般,抗风险能力一般,资信状况尚佳
C0-49实力弱,抗风险能力低,资信状况较差

第八条 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主要包括:

1.综合素质指标;

2.竞争力指标;

3.财务状况指标;

4.信用记录指标;

5.其他指标。

第九条 参评企业申报条件:

1.协会会员企业;

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满3年,近2年有市场信息调查业务收入。

第十条 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程序依次为:提交材料、信用等级评价、初审、公示、终审、发证推介。

(一)参评企业向协会提交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信息申报书》及相关资料和复印件、有关企业信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协会委托社会信用评级机构对参评企业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调查和评价。

(三)协会会长办公会审核信用等级评价初评结果,初步拟定参评企业信用等级。

(四)协会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对参评企业的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向社会征询意见。

(五)协会会长办公会对公示反馈的信息进行核查,最终确定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

(六)协会向参评企业出具《信用等级评价报告》,颁发信用等级证书和牌匾,向社会公布获得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如需对参评企业报送数据进行核实,协会与社会信用评级机构赴参评企业进行走访、调查、比对和核实,获取真实、有效的参评数据。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评价经费本着“为行业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收支平衡、略有盈余”的原则,依据《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经费管理办法》管理,经费全部用于列支在信用等级评价过程中发生的社会信用评级机构服务费、会议费、网络费、办公费、人工费等服务成本费用。费用收支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十三条 协会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将参评企业的全部信用记录纳入数据库统一集中管理。

第十四条 参评企业须书面承诺申报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如存在隐瞒和弄虚作假等行为,经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有权停止该企业参评资格或降低、取消其信用等级,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参评企业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取消其信用等级,并通过协会官网和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公告:

(一)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自身严重过错,造成国家、集体利益重大损失;

(二)企业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严重违法活动;

(三)统计调查数据造假;

(四)其他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