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智能专业委员会

“数据智能专业委员会”是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CAMIR)设立的专门从事数据智能行业企业服务、运营创新及研究活动组织的分支机构,全称为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数据智能专业委员会(Data Intelligence Committee, China Association of Market Information and Research 缩写:DIC-CAMIR)。

协会数据智能专业委员会是由应用大数据进行服务的数据源、数据交易、大数据分析、数据智能、营销智能、DMP、SCRM等相关数据智能产品和营销科技解决方案的公司、教学、科研的企事业单位,接收相关服务的品牌主体,及其他与数据智能相关联的单位和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行业自律性、服务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本委员会致力于发挥好政府部门与企事业单位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在CAMIR的管理和指导下,配合做好相关分支行业标准化、规范运营、企业维权、信息服务等行业协调和监管工作,通过多种形式组织业务交流、专业培训、开发研究、技术推广和成果转化等行业企业服务,积极推动行业技术创新和运营模式创新。

本委员会的服务理念:聚合资源,搭建平台,推动创新,优化生态,做好服务。

聚合资源:聚合数据、技术及品牌资源,联合营销、技术、平台、品牌、学术研究等各领域的力量,为数字经济时代的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与发展环境;

搭建平台:构建促进企业在数据智能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在各领域落地应用的高效互动平台;

推动创新:积极推动数据智能相关行业的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在行业人工智能,数字营销,物联网等新技术、新趋势、新环境下,推动相关行业和产业的数字化转型;

优化生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破解行业痛点,补强行业短板,推动数据安全合规标准的建立,共建数据智能生态圈;

做好服务:整合优质资源,激活市场要素,为会员、行业、社会做好全方位服务。

数据智能专业委员会业务范围

1.研究、制定和完善数据智能行业的执业标准,推动数据安全合规标准的建立,构建和维护上中下游产业链的共生关系,打造健康的数据智能生态圈。

2.成立学术委员会,组织产业、学校、科研机构互相配合,发挥各自优势,推动数据智能领域在细分行业的产学研一体化发展,协同创新,提高生产力,促进数据产业和人工智能产业的融合。

3.组织开展数据智能领域相关的业务培训。

4.组织开展数据智能领域从业者之间的业务交流活动。

5.组织开展数据智能领域,国际同业间的交流活动。

6.维护数据智能领域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7.通过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体渠道,宣传数据智能领域及相关行业的发展情况,分享最新行业信息。

8.办理政府机关、协会或相关机构交办的其他事宜。

数据智能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数据智能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是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设立的专门从事数据智能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Market Information and Research Data Intelligence Committee,缩写: CDIC。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的分支机构,应用大数据进行服务的数据源、数据交易、市场智能、SaaS(软件即服务)、数据产品和解决方案的公司、教学、科研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与数据智能相关联的单位和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行业自律性、服务性非营利社会团体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社会;数据智能行业的创新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联合数据智能行业各方面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数据智能行业的交流与协作,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委员会接受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的领导、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联合大厦。

第二章 业务工作范围

第六条 本委员会围绕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的发展目标和总体部署,结合自身业务特点,确定具体工作计划,开展日常业务活动,业务工作范围:

(一) 研究规范和完善数据智能行业的执业标准,引导、促进数据智能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维护数据智能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通过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宣传数据智能行业的发展情况;

(四)组织开展对数据智能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组织数据智能行业从业者进行业务交流活动;

(六)组织开展数据智能行业与国际同行业的交流活动;

(七)办理政府机关、协会或相关机构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委员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本委员会受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的委托发展会员,发展的会员属于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的会员,并加入数据智能专业委员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委员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章程及数据智能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及数据智能专业委员会;

 (三)在数据智能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

(四)经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批准发给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数据智能专业委员会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委员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规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上述事项须经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审批或备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联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本委员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选举常务理事;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提交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审批;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设会长一人,联席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由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提名;联席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联席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单位组成常务理事会议,处理理事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会长、联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在本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联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会长、联席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批准同意,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会长、联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为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重要事项、文件以及与其它单位合作开展业务,必须报协会批准。本委员会的会长为本委员会负责人,代表本委员会签署加盖本委员会公章的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委员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本委员会联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本委员会副秘书长的聘用;

(六)向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编制本委员会年度收入支出预算,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副秘书长,报本委员会会长决定;

(四)决定本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委员会设立监事会成员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委员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

本委员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联席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联席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委员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委员会其他会议;

(五)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委员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工作组的负责人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工作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委员会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三十九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团体(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 党建

第四十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委员会的经费来源包括如下各种收入中由协会划拨给本委员会使用的部分: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工作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委员会受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的委托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九条 本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工作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委员会是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机构,不得开设独立银行账户,除合作活动按协议规定以外,必须纳入社团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本委员会的财务统一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账目单独核算,本委员会开展服务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财务工作执行《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财务管理办法》及《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数据智能专业委员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委员会配备财务工作人员,在协会财务部的管理下负责本委员会的预算管理、办理报销手续等工作。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接受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和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委员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须通过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业务需要进行适当调整执行。

第七章 工作规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工作规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委员会修改的工作规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 本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委员会经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委员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经2019年7月26日第一届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数据智能专业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的解释权属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数据智能专业委员会。

第六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自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数据智能专业委员会会员服务措施

数据智能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是数据智能行业的优秀代表,为会员服务、推动会员提高核心竞争力、共同建设“数据智能”健康生态圈,是数据智能专业委员会的宗旨和目标。遵守协会《章程》、委员会《工作规程》积极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单位,将享受如下服务:

一、免费服务

(一)在数据智能专业委员会网站、会员服务系统、微博、微信服务号等自媒体上发布会员单位信息,展示、宣传会员单位品牌形象(设联席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普通会员单位不同宣传版块),向全社会进行推广和宣传。

(二)提供行业法律事务咨询服务,调解行业内、外部纠纷,协助处理侵权事项。

(三)提供会员单位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平台,为会员单位业务拓展提供金融服务。

(四)建立健全数据智能专业委员会会员企业创新解决方案、成功案例库,向“数据智能”解决方案的应用企业推荐优质会员单位;利用数据智能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服务系统、网站及微信群等公共服务平台,为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供支持。

(五)通过“数据智能”学术研究中心,为会员单位提供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创新研发等方面的服务。同时,将学术研究中心成员的科技成果在会员单位中推广,实现产业落地,推动行业发展。

(六)为会员提供行业相关报告。

(七)为联席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以及常务理事单位的生态圈建设提供定向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一对一合作洽谈、主题闭门会议等。

二、优先服务

(一)优先参加数据智能专业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二)优先获取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动态、活动等相关信息。

(三)优先被聘请为数据智能专业委员会主办的各项赛事活动的专家、评委。

(四)优先被聘请为数据智能专业委员会主办的各类培训班、论坛、讲座的演讲嘉宾。

(五)优先被选为数据智能专业委员会业务项目合作单位。

(六)优先参加国际会议、商贸洽谈、出国考察等对外交流活动;优先被推荐为中国数据智能行业优秀代表担任国际活动的领导或国际赛事活动评委。

三、优惠服务

(一)参加有关活动优惠办法如下:

1.数据智能专业委员会主办的峰会、论坛中的收费活动注册费:

会长、联席会长单位免3人注册费;

副会长单位免2人注册费;

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免1人注册费;

提前注册,费用优惠50%;常规注册,费用优惠25%。

展位费、赞助费:优惠10%。

2.培训

会长、联席会长、副会长单位培训费优惠50%;

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培训费优惠20%。

3.数据智能专业委员会主办的其它交流活动免费或象征性收费。

(二)在数据智能专业委员会网站、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数据智能专业委员会子网站上刊登广告:

会长、联席会长、副会长单位:优惠30%;

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优惠20%。

(三)付费会员购买数据智能专业委员会提供的其它收费服务优惠20%。

四、附则

(一)本会员服务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数据智能专业委员会将定期征求会员单位意见,并根据会员意见对提供服务的具体条款进行修改,最大限度满足会员需求。

(三)会员服务的具体措施由数据智能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欢迎加入数据智能专业委员会!

一、入会条件和要求

(一)拥护《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章程》以及《数据智能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数据智能行业自律条款,诚信经营,有社会责任感;

(四)依法成立且经营1年以上,在数据智能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入会程序

(一)申请入会单位填写入会申请表,打印、加盖单位公章,连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并邮寄数据智能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二)数据智能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根据有关工作程序,对申请入会单位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三)协会秘书处自收到完整入会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完成予以批准手续,确认其会员资格;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及时通知并说明情况;

(四)申请入会单位按协会规定及时缴纳会费后,领取会员证书,享受会员权力,履行会员义务。

会费缴纳可采用银行汇款:

户名: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

帐号:0103014210002396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阜成门支行

备注:会员在第一季度缴纳当年的会费;新入会的会员单位在办理入会手续时一并交清当年会费,根据入会时间,当年的会费根据入会时当年剩余时间按照季度进行核算。

数据智能专业委员会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中海国际中心A座16层

联系电话:86-010-52193281

电子邮箱:dic@camir.org